Thursday, 22 November 2012

人与人之间的自然关系

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天然非自由关系
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绝对自私关系
国家内部的交易关系,共同促进利益的关系,共同减少灾害的关系
在国内,损害一方为另一方,不是善,而是恶,无论借口是帮助,奉献,爱心,美德,还是别的什么愚弄人的东西
在国际,各国绝对自私是善, 否则是恶。

生物的目的性,与人的目的性

人的目的性,是约束人的条件之一。
目的,利益,权利,关系,维护权利,人生类型,有竞争力的人生类型

人类意识的局限性与新思想绝对自由的必要性

为了不自由地接受自然法律的约束,人需要新思想自由,不受他人的约束。

人能够认识,但并不等于人天然地知道一切。

人的意识,受到人自身状态的制约。当人自身并不合理时,在没有外来挑战的情况下,人无法意识到自己的不合理性,无法让自己更好地符合自然法律的要求。

于是,如果没有新思想的绝对自由及试验自由,人就无法在试验的不同结果中来选择更合理的自身状态及生活方式,人就会被自身的不合理性所束缚,甚至窒息,就会在更合理的人面前,成为相对的劣等人。

汉支那的几千年,和欧洲人的几千年,就是一个极好的对比。

但新思想的自由,是权利自由,是自由于他人的约束,不是可以违背自然法律的自由,恰恰相反,要求自由,是为了不自由。

新思想需要权利自由 来 不自由地接受自然法律的约束。也即,新思想要挣脱来自他人的约束,而接受自然法律的约束。这是新思想要有自由的目的。相对他人,新思想要自由,相对自然,思想没有自由。在已经有试验结果证明某思想的不合理性时,该思想也不再有自由。自由仅仅只是新的想法的自由,及新的尝试的自由。 而对新的东西,在确证其结果的不合理性之前,也必须有自由,必须自由于他人的约束,以让自己有机会更好地接受自然法律的约束。

自由的人,与自然的法

自然给了人一些 自由判断和自由选择 的可能性,但不是让人去背离自然的法律。

自然给了人一些自由,是为了让人去应对更复杂的环境,让人拥有更多的机会去解决更多的问题而增强生存机会,但不是给人以机会去背离自然的法律。

在人作为生命,这个本质上,人是没有自由的,除非准备接受自然法律的惩罚。

人是生物,生物具有目的性,这一本质不可由人的自由选择来违背。

而进一步的结论就是,文明或文化是不自由的,除非你想在竞争中淘汰你自己。哪个文明更能够接近自然的法律,更能够应用自然法律的力量,哪个文明就更有优势。这是唯一之路。

Saturday, 10 November 2012

必要声明

我仅仅在这里显示我自己如何思考和证明,不等于我所说的东西是绝对的真理。如果对我写的东西有兴趣,应该看我如何去认识,而不是我的结论是什么,对我的结论,应该到现实中去验证。你自己可以去得到更精确的认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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